Page 1196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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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6. 当有要求时,世卫组织应当向受到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
响或威胁的其它缔约国提供适宜的指导和援助。
第十四条 世卫组织与政府间组织和国际机构的合作
1. 世卫组织在实施本条例时应当酌情与其它有关政府间组织或国际机
构合作并协调其活动,其中包括通过缔结协定和其它类似的安排。
2. 如果通报、核实或应对某个事件主要属于其它政府间组织或国际机
构的职责范围,则世卫组织应当与该组织或机构协调活动,以便确保为保护公众
健康采取适当的措施。
3. 尽管如前所述,本条例不应阻止或限制世卫组织出于公共卫生目的
而提供建议、支持或给予技术或其它援助。
第三编——建议
第十五条 临时建议
1. 若按第十二条确定正发生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干事应
当根据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发布临时建议。可酌情(包括在确定国际关注的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已经结束后)修改或延续此类临时建议,此时也可按需要发布旨
在预防或迅速发现其卷土重来的其它临时建议。
2. 临时建议可包括遭遇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缔约国或其它
缔约国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或)邮包拟采取的卫生
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或减少疾病的国际传播和避免对国际交通的不必要干扰。
3. 临时建议可根据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程序随时撤消,并应在公布三个
月后自动失效。临时建议可修改或再延续三个月。临时建议至多可持续到确定与
其有关的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后的第二届世界卫生大会。
第十六条 长期建议
世卫组织可根据第五十三条提出关于常规或定期采取适宜卫生措施的
长期建议。缔约国可针对正发生的特定公共卫生危害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
箱、交通工具、物品和(或)邮包采取以上措施,其目的为防止或减少疾病的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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