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1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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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动物排泄物、废水和任何其它污染物;
(6) 采取与本条例相符的一切可行措施,检测和控制船舶排放的污水、
垃圾、压舱水和其它有可能引起疾病的物质,因这些均可污染港口、河流、运河、
海峡、湖泊或其它国际水道的水域;
(7) 负责监督在入境口岸向旅行者、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
物品、邮包和骸骨提供服务的人员,必要时包括实施检查和医学检查;
(8) 具备有效的应急措施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
(9) 就按本条例采取的相关公共卫生措施同《国际卫生条例》国家归口
单位联系。
2. 如有确实迹象和(或)证据表明从受染地区出发时采取的措施并不成
功,则可对来自该受染地区的旅行者、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
邮包和骸骨在到达时重新采取世卫组织建议的卫生措施。
3. 在进行灭虫、灭鼠、消毒、除污和其它卫生措施时,应避免伤害个
人并尽可能避免造成不适,或避免损害环境以致影响公共卫生,或损坏行李、货
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包。
第五编——公共卫生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二十三条 到达和离开时的卫生措施
1. 遵循适用的国际协议和本条例各有关条款,缔约国出于公共卫生目
的可要求在到达或离开时:
(1) 对旅行者:
① 了解有关该旅行者旅行目的地的情况,以便与其取得联系;
② 了解有关该旅行者旅行路线以确认到达前是否在受染地区或其附近
进行过旅行或可能接触感染或污染,以及检查旅行者的健康文件(如果按本条例
需要此类文件);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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