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1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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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动物排泄物、废水和任何其它污染物;


                             (6) 采取与本条例相符的一切可行措施,检测和控制船舶排放的污水、
                   垃圾、压舱水和其它有可能引起疾病的物质,因这些均可污染港口、河流、运河、


                   海峡、湖泊或其它国际水道的水域;

                             (7) 负责监督在入境口岸向旅行者、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

                   物品、邮包和骸骨提供服务的人员,必要时包括实施检查和医学检查;


                             (8) 具备有效的应急措施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


                             (9) 就按本条例采取的相关公共卫生措施同《国际卫生条例》国家归口

                   单位联系。


                             2. 如有确实迹象和(或)证据表明从受染地区出发时采取的措施并不成

                   功,则可对来自该受染地区的旅行者、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

                   邮包和骸骨在到达时重新采取世卫组织建议的卫生措施。


                             3. 在进行灭虫、灭鼠、消毒、除污和其它卫生措施时,应避免伤害个

                   人并尽可能避免造成不适,或避免损害环境以致影响公共卫生,或损坏行李、货
                   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包。


                                                  第五编——公共卫生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二十三条 到达和离开时的卫生措施


                             1. 遵循适用的国际协议和本条例各有关条款,缔约国出于公共卫生目

                   的可要求在到达或离开时:


                             (1) 对旅行者:


                             ① 了解有关该旅行者旅行目的地的情况,以便与其取得联系;


                             ② 了解有关该旅行者旅行路线以确认到达前是否在受染地区或其附近

                   进行过旅行或可能接触感染或污染,以及检查旅行者的健康文件(如果按本条例

                   需要此类文件);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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