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3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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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除第二十七和四十三条另有规定或经适用的国际协议授权之外,缔约国
对以下情况不得采取卫生措施:
(1) 不是来自受染地区、在前往另一国家领土港口的途中经过该缔约国
领土的沿海运河或航道的船舶。在主管当局监督下应当允许任何此类船舶添加燃
料、水、食物和供应品;
(2) 通过该缔约国管辖的航道、但不在港口或沿岸停靠的任何船舶;以
及
(3) 在该缔约国管辖的机场过境的飞机,但可限制飞机停靠在机场的特
定区域,不得上下人员和装卸货物。然而,在主管当局监督下应当允许任何此类
飞机添加燃料、水、食物和供应品。
第二十六条 过境的民用卡车、火车和客车
除第二十七和四十三条另有规定或经适用的国际协议授权之外,不得对
来自非疫区并在无人员上下和装卸货物的情况下通过领土的民用卡车、火车或客
车采取卫生措施。
第二十七条 受染交通工具
1. 如果根据公共卫生危害的事实和证据发现交通工具舱内存在着临床
迹象或症状和情况(包括感染和污染源),主管当局应当认为该交通工具受染,并
可:
(1) 对交通工具进行适宜的消毒、除污、除虫或灭鼠,或使上述措施在
其监督下进行;并
(2) 结合每个具体情况决定所采取的技术,以保证按本条例的规定充分
控制公共卫生危害。若世卫组织为此程序有建议的方法或材料,应予以采用,除
非主管当局认为其它方法也同样安全和可靠。
主管当局可执行补充卫生措施,包括必要时隔离交通工具,以预防疾病
传播。应该向《国际卫生条例》国家归口单位报告这类补充措施。
2. 如果入境口岸的主管当局不具备执行本条要求的控制措施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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