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7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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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及
(3) 向接受检疫、隔离、医学检查或其它公共卫生措施的旅行者提供或
安排提供足够的食品和饮水、适宜的住处和衣服,保护其行李和其它财物,给予
适宜的医疗、以能被听懂的语言(如可能)提供的必要联络手段和其它适当的帮助。
第四章——对货物、集装箱和集装箱装卸区的特别条款
第三十三条 转口货物
除非第四十三条另有规定或经适用的国际协议授权,否则除活的动物外,
无须转运的转口货物不应当接受本条例规定的卫生措施或出于公共卫生目的而
被扣留。
第三十四条 集装箱和集装箱装卸区
1. 缔约国应当在可行的情况下确保集装箱托运人在国际航行中使用的
集装箱保持无感染或污染源(包括媒介和宿主),特别是在打包过程中。
2. 缔约国应当在可行的情况下确保集装箱装卸区保持无感染或污染源
(包括媒介和宿主)。
3. 一旦缔约国认为国际集装箱装卸量非常繁重时,主管当局应当采取
符合本条例的一切可行措施(包括进行检查)评估集装箱装卸区和集装箱的卫生
状况,以确保本条例规定的义务得到履行。
4. 在可行的情况下,集装箱装卸区应配备检查和隔离集装箱的设施。
5. 如集装箱装卸区具有多种用途,集装箱托运人和受托人应当尽力避
免交叉污染。
第六编——卫生文件
第三十五条 一般规定
除本条例或世卫组织发布的建议所规定的卫生文件外,在国际航行中不
应要求其它卫生文件,但本条不适用于寻求临时或长期居留的旅行者,也不适用
于根据适用的国际协议有关国际贸易中物品或货物公共卫生状况的文件要求。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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