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0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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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布按本条规定为机场和港口颁发证书的准则。世卫组织还应该发布经认证的机场
和港口的清单。
第二十一条 陆地过境点
1. 当出于公共卫生原因有正当理由时,缔约国可指定陆地过境点,后
者应加强附件 1 规定的能力,并考虑到:
(1) 缔约国可能指定的陆地过境点与其它入境口岸相比,各类型国际交
通的流量和频率;以及
(2) 国际交通起源地或到达特定陆地过境点之前所通过地区存在的公
共卫生危害。
2. 拥有共同边界的缔约国应考虑:
(1) 根据第五十七条就预防或控制疾病在陆地过境点的国际传播达成
双边或多边协定或安排;以及
(2) 按本条第 1款联合指定具备附件1 中所规定能力的邻近陆地过境点。
第二十二条 主管当局的作用
1. 主管当局应当:
(1) 负责检测从受染地区离开或到达的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
物品、邮包和骸骨,以便其始终保持无感染或污染源(包括媒介和宿主)的状态;
(2) 尽量切实可行地确保旅行者在入境口岸使用的设施维持合乎卫生
的状态并保持无感染或污染源(包括媒介和宿主);
(3) 按本条例要求负责监督对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
邮包和骸骨采取的任何灭鼠、消毒、灭虫或除污措施或对人员采取的任何卫生措
施;
(4) 尽可能事先告知交通工具运营者对交通工具采取控制措施的意向,
并应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提供有关使用方法的书面信息;
(5) 负责监督清除和安全处理交通工具中任何受污染的水或食品、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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