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0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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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布按本条规定为机场和港口颁发证书的准则。世卫组织还应该发布经认证的机场

                   和港口的清单。

                                                  第二十一条 陆地过境点


                             1. 当出于公共卫生原因有正当理由时,缔约国可指定陆地过境点,后

                   者应加强附件 1 规定的能力,并考虑到:


                             (1) 缔约国可能指定的陆地过境点与其它入境口岸相比,各类型国际交

                   通的流量和频率;以及


                             (2) 国际交通起源地或到达特定陆地过境点之前所通过地区存在的公

                   共卫生危害。


                             2. 拥有共同边界的缔约国应考虑:


                             (1) 根据第五十七条就预防或控制疾病在陆地过境点的国际传播达成

                   双边或多边协定或安排;以及


                             (2) 按本条第 1款联合指定具备附件1 中所规定能力的邻近陆地过境点。


                                                第二十二条 主管当局的作用


                             1. 主管当局应当:

                             (1) 负责检测从受染地区离开或到达的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

                   物品、邮包和骸骨,以便其始终保持无感染或污染源(包括媒介和宿主)的状态;


                             (2) 尽量切实可行地确保旅行者在入境口岸使用的设施维持合乎卫生

                   的状态并保持无感染或污染源(包括媒介和宿主);


                             (3) 按本条例要求负责监督对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

                   邮包和骸骨采取的任何灭鼠、消毒、灭虫或除污措施或对人员采取的任何卫生措

                   施;


                             (4) 尽可能事先告知交通工具运营者对交通工具采取控制措施的意向,

                   并应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提供有关使用方法的书面信息;


                             (5) 负责监督清除和安全处理交通工具中任何受污染的水或食品、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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