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05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P. 1305

法律汇编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


                   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

                   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

                   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 199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 1305 页 共 1354 页
   1300   1301   1302   1303   1304   1305   1306   1307   1308   1309   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