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05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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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
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
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
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 199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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