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8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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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岸物流办)
5.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
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
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二、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6.减免税收。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不少于 2 个月的应
纳税款减免。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
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责任单位:重庆市
税务局)
7.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
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
长期限不超过 3 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
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责任单位:重庆市
税务局)
8.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
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020 年一季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和工伤保险费征收期可延长至 4 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
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重庆市税务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9.实施疫期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
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经核准后,享受返
还标准为 3 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责任单位:市
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10.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
微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 5%;对符
合我市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可至 1 年。(责任单位:市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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