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34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P. 1334
法律汇编
四、通行管理
过境车辆预约成功的,不得在重庆市域高速公路任何出口下道行驶。违
规在我市高速公路下道的,由出口所在地区县按我市相关规定对驾乘人员实
施至少隔离观察 14 天。
入境车辆预约成功的,按预约时确定的入口进入和出口下道,否则不得
通行。出口所在区县政府应严格加强管控,对入境车辆的驾乘人员按我市相
关规定一律居家或在居住地至少隔离观察 14 天,由所在单位、学校、社区搞
好服务管理;对体温测试异常的由所属地政府按规定处理。
未预约或者预约不成功的车辆,不得进入省界管控点的所有入口。
五、其他事宜
其他管控措施,仍按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
小组交通运输防控组《关于实施高速公路省际入口管控的通告》执行,由各
区县政府按照属地责任从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附件:1. 重庆市高速公路省界入口管控点目录
2. 重庆市高速公路主要出口收费站目录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交通运输防控组
2020 年 2 月 1 日
第 1334 页 共 1354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