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1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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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第四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可以从本条

                   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医患双方认为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

                   明确责任的,参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鉴定。


                        医患双方经卫生主管部门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调解协议书。

                        第四十二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卫生主管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应当对医患双方的个人隐私等事项予以保密。


                        未经医患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卫生主管部门不得公开进行

                   调解,也不得公开调解协议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赔偿的,赔付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以
                   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

                   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

                   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

                   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

                   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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