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5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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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
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05.15)
(2003 年 5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69 次会议 2003 年 5 月
13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 3 次会议通过)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 法释〔2003〕8 号
发文日期: 2003 年 05 月 14 日
施行日期: 2003 年 05 月 15 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
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003 年 5 月 13 日最高人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69 次会议、2003 年 5 月 13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
察委员会第 3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3 年 5 月 15 日起施行。
二 00 三年五月十四日
为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犯罪活动,保障预防、
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
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办理相关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
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
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
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
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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