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5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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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汇编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

                   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05.15)

                        (2003 年 5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69 次会议                            2003 年 5 月


                   13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 3 次会议通过)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           法释〔2003〕8 号


                        发文日期:         2003 年 05 月 14 日


                        施行日期:         2003 年 05 月 15 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

                   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003 年 5 月 13 日最高人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69 次会议、2003 年 5 月 13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

                   察委员会第 3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3 年 5 月 15 日起施行。


                                                                               二 00 三年五月十四日


                        为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犯罪活动,保障预防、
                   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

                   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办理相关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

                   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

                   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

                   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

                   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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