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2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P. 922

法律汇编

                        (一)承担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

                   以及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维护;

                        (二)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药品不


                   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三)组织开展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

                   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四)发布药品不良反应警示信息;


                        (五)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研究和国际交流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

                   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

                   和上报,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维护和管理;


                        (二)对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
                   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

                   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开展本行政区域内

                   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

                   测管理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药品经营企业和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

                   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第 922 页 共 1354 页
   917   918   919   920   921   922   923   924   925   926   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