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6月份中信美崙店劉建麟電子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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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會投入更多心力積極銷售,加上因為只尋求單一仲介的緣
故,所以開價以及條件不會眾說紛紜,反之比較清楚。
一般約銷售管道多曝光率高
然而,一般約指的是可以同時託售多家房仲,管道比較多元,
也可提高銷售房屋的曝光度,因此民眾多半都會選擇簽一般
約,加上若是房屋開價合理,去化速度就會更快,不過託售太
多家仲介,會導致消息變得混亂,造成房屋價格以及條件不一
的情況發生,容易使得屋主、買方一頭霧水,進而卻步,此
外,若仲介在帶看物件時有財物損失的狀況,責任歸屬的問題
也會更加複雜。
專任轉一般恐付損害賠償
一般專任約的委任時間 1~3 個月不等,但有些民眾在簽專任約
後,過了一陣子房屋卻還沒脫手成功,就會想改成簽一般約,
提高房屋曝光度,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而言不管是價格或
是契約內容只要合議成功都可以修改,但若房仲已投入廣告及
人事費,此時更改契約委託內容或終止委任,其實房仲可根據
《民法》第 549 條規範,當終止委任契約不利他方時,依法提
出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若簽了專任約,因契約中通常會加註「若透過他家仲介
成交,屋主須付出等同於服務費 4%的違約金」所以屋主若透過
別家房仲成交,就得要付出 4%違約金。而且不管是簽署一般還
是專任約,只要簽約了屋主就有所限制,有時候買賣雙方會為
了想省去服務費,所以私下聯繫成交,這樣其實也是違約的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