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112年苗栗縣工程施工查核常見缺失原因 預防及改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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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常⾒品質O理制度B失	改×建議





                                                                     (ºÂ單位常⾒B失È樣 計)









                                                                                                                                               期間p110年01⽉01⽇⾄111年12⽉31⽇



                                             B失 ¸p4.02.01.06                             B失M例p36.89%






                          未訂定各材B或設¾+‡⼯之檢驗停留點或未N合è求.





                           B失樣È:                                                                                           改×建議:







                          ºÂ計畫中未明確訂定各B項⼯ 之                                                                                   應É照‡⼯計畫5「‡⼯抽  序+



                          ‡⼯檢驗流 (¿檢驗停留點)+其                                                                                   ý準」應明確訂定各B項⼯ 之‡⼯




                          抽 項⽬+ºÂ之 驗停留點未N合                                                                                   檢驗流 (¿檢驗停留點)辦理‡⼯



                          è求0¯p‡⼯+·\(衛)檢驗停                                                                                   抽 +;}抽 0對於K 部B或‡



                          留 點 之 ý 註 0 且 抽 驗 ý 準 è 予 ê 量                                                                      ⼯容易錯e作¶項⽬0^直Æ影響Ú



                          ù.                                                                                                 續⼯ ‡⼯0就該部B應設定為檢驗




                                                                                                                             停留點0另ºÂ單位應明確W出⼯Ç



                                                                                                                             ·¶\ 衛⽣檢驗停留點0ê利廠t



                                                                                                                             於品質計畫中#合訂定-提出檢驗申



                                                                                                                             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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