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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发布价格行为指南等方式,但不能干预合法的市场定价权,


                也无权通过行政命令的形式要求开发商解除与业主签订的民事

                合同或责令其退款。法无授权,执法无据,人防停车位收费监管


                困难。在缺乏上位法支撑的情况下,难以通过行政执法有效化解。

                       二、建议


                       一是完善法规,明确地下停车位产权定位。城市地下空间的

                所有权属国家所有,但没有明文界定所有权和使用权,地下空间


                使用权登记制度不够健全,各方主体利益无法保障,为此,应进

                一步深化人防产权制度改革,明确人防停车位的产权和管理、运


                营责任,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平时开发利用水平和整体效益。目

                前我省正积极配合国家层面开展《人民防空法》等上位法的修订,


                从法律制度上明确人防工程建设、使用及产权归属问题。与此同

                时,以武汉、宜昌等地为试点,积极开展人防工程产权问题的初


                步探索与实践。

                       二是规划引领,加大公共停车位建设力度。在城市开发建设


                中,加强规划刚性约束,大力建设公共车位,提高车位建设占比,

                缓解人防车位紧张;城市地上地下车位建设主体应是城市人民政


                府,和平时期人防工程用于停车场所的重要补充,不能根本上解

                决城市公共停车难,停车乱的问题。要加大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


                开发利用力度,把人防工程作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载体,

                更好发挥地下资源潜力,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融合


                发展。近年来,武汉、荆门等地利用人防易地建设费,新建了一

                批公用人防工程用于公共停车,做了一些利国利民的实事,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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