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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江大學屏東校友會器材管理相關辦法


                                                                                     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訂定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8 日社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12 日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器材申購及購買
                   第一條 申請人如需購買耐久財,須先填寫申購單並交由總務審核同意,經由幹
                          部會議提出並決議後方可申購。

                   第二條 如需向學校申購器材,按照淡江大學課外輔導組條例辦法申請會上所需
                          之器材。
                                        第二章                器材借用
                   第一條 本會提供就用器材分為可外借器材(Y)、不可外借器材(N),其詳細內

                          容請參照本會器材檔案本。
                   第二條 可外借器材借用之優先順序為本會當屆幹部、本會正式會員、本會基本
                          會員、其他社團。
                   第三條 不可外借器材借用之優先順序為本會當屆幹部、本會正式會員、本會基

                          本會員。
                   第四條 器材借用流程如下:
                          一、預約:須於活動前一週提出申請,器材使用權以預約登記日期之優
                              先順序為原則,且非經副會長同意一律不可私自外借。

                          二、借用:以預約者為優先。借用時須憑已核准之借據,填妥借用登記
                              表,測試並點收無誤後領取器材,資料未齊者一律不予借用。
                          三、歸還:由本會驗收無誤完成。
                   第五條 借用期限:一般器材借用活動結束次日即需歸還,以不超過一週為限;

                          貴重器材須於當日借用歸還,如遇假日會需延期歸還須事先告知本會副
                          會長。
                   第六條 罰則:逾時未歸還者,每項器材每逾一日罰款五十元,如經通知仍未歸
                          還,取消下次借用權。

                   第七條 借用之社團應檢視欲借用之器材,如有故障或瑕疵應立即通知本會,予
                          以更換或備註說明。另應負財產保養維護之責。如使用不當致損毀或遺
                          失,須負擔維修費用或借用單位自行購買同型器材賠償本會,或按進價
                          賠償。

                                         第三章                器材修繕及報廢
                   第一條 器材發生功能毀損,經測試如不能正常運作,需填寫器材修繕、報廢單
                          並交由副會長審核後,由副會長處理其相關事宜。
                   第二條 器材發生功能毀損,經測試如不能修復,則填寫器材修繕、報廢單並登

                          記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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