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1 - 科技與創新管理
P. 261
創業基本概念
創業(entrepreneur)一詞源自於法文的中間(entre)與承擔(prendre)結合,顯示創
業的本義在於承擔風險的市場與生產的中介者。創業是一種能力與意願,透過他
們去開發、組織與管理一個組織以獲得利潤為目標進行商業冒險。Jeffry A.
Timmons(1985)所著的《New Venture Creation》中定義,創業是一種思考、推理
和行為方式,它為機會所驅動,需要在方法上全盤考慮並擁有和諧的領導能力。
狹義的創業是指創業者的生產經營活動,以中小企業或微型企業為主體。廣
義的創業是指創業者的各項創業實踐活動。創業的概念最早出現於18世紀,雖然
現在把它等同於創辦工商企業,但是經濟學家以創業精神(entrepreneurship)為聚
焦。創業精神是指創業者的開創性思想、觀念、個性、意志、作風和品質等。創
業精神有三個層面:哲學層次的創業思想與觀念,是一種理性認識;心理層次的
創業個性和意志,是一個心理基礎;行為層次的創業作風和品質,是一種行為模
式。
創業者與發明家的區別在於前者以新事物的創造發明,而後者將創造發明的
新事物透過聚集資源轉化成可持續的企業或組織。創業的定義是指發現、創造和
利用適當的市場機會,藉助有效的商業模式組合生產要素,創立新的事業,以獲
得新的商業成功的過程或活動。這個定義顯示機會、商業模式以及活動過程是創
業的三個基本要件。
Richard Contillon(1680-1734)首先提出創業風險與不確定性的概念。坎狄龍
認為,在經濟系統中存在三類參與主體︰土地所有者(即出資人)、創業家(即
套利者)和僱員(即獲取勞動工資的人),而市場是一個由互惠交易組成的自治
網路,能達成均衡價格。創業家因其對交易和流通所負的責任而成為經濟系統中
的主角,是創業家的存在使供求達到均衡。
Jean Baptiste Say (1767-1832)將創業家視為生產與銷售產品的中間人
(broker),並同樣指出生產過程中的風險問題。
Frank Knight (1885-1972)進一步區分風險與不確定性的差別,認為創業家是
有能力處理不確定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