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手冊
P. 55
難以監測。由此推論,我們是否該鼓勵活體器官捐贈,以提升全國的器官捐贈成功率 Q6、施行 DCD 時,每個器官的缺血時間不一,最後是否會只剩下腎臟可以用?我們
呢?因為 LOD 的器官功能最好。對於這個問題,我引用美國學者 Professor Alexander 又要如何確保捐贈器官的品質?
M. Capron 於 2017 年 6 月受邀來臺灣演講時所說的故事,略為論述說明。
不同國家推行的 DCD 制度,以及其推行 DCD 的經驗,的確會影響到捐贈器官的
Professor Alexander M. Capron 是 1970 年代腦死判定標準的制定人之一,也曾擔任 種類與移植預後。除了腎臟以外,肺臟、肝臟,以及胰臟、小腸等器官,都有國家執
美國國家生命倫理委員會的委員及世界衛生組織倫理部門主任。此次演講時他提到了 行該類的 DCD 器官捐贈。
巴基斯坦活體器官捐贈的狀況。在巴基斯坦,有些民眾自願捐贈自己的腎臟給陌生人,
這是因為捐贈者若犯罪,捐一顆腎臟可以不用被抓去關;或是捐贈者的小孩生病、付
不出醫藥費時,那麼捐贈一顆腎臟,小孩的醫藥費就會有著落;又或是家人三餐無法
溫飽,只要捐贈一顆腎臟,短期內就可以渡過難關。這些原因可能促成了巴基斯坦某
些村落的特殊景象,會有一些男性自願活體捐贈腎臟,因此只要將衣服拉起來,在他
們的腹部都可以看到一條條手術後殘留的刀疤。但問題是,這是我國希望推行的器官
捐贈方式嗎?我們一定不希望某些村落、某些居民、某些同胞,因為某些因素而活體
捐贈器官。所以為什麼不鼓勵活體捐贈器官以提升器官捐贈率呢?答案很簡單,因為
這必須由健康的成人捐出器官,它對捐贈者是有害(harm to donors),也違反器官捐
贈移植倫理的首要條件: First, do no harm。
總結來說,腦死器官捐贈,因民情風俗使然,捐贈率難以提升,但是其器官功能
穩定。活體器官捐贈則是由健康成人捐贈器官,其器官功能良好。心死後器官捐贈,
在臺灣還在啟蒙階段,且其器官功能比較不穩定。由此可知,DCD 的器官功能不如
DBD,也不如活體器捐,可是為什麼我們在此時此刻還要推行 DCD?其實,我們的法
界與醫界前輩們早就告訴我們,怎麼樣做才是比較恰當的。如果我們回過頭來看《人 △ 表十一、各國推行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DCD)情況
19
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條:「醫院醫師實行器官移植手術,應優先考慮以
屍體捐贈的器官為之。」又如第三條:本條例移植之器官,其類目如下,包括:腎臟、 推行 DCD 到底可以增加什麼器官,端看國家與各醫院願意投注多少心力與資源而
肝臟、心臟、肺臟、眼角膜等。由此可知,我國的法律以及醫界前輩們是鼓勵我們做 定;此外,這也會依各醫院所累積的經驗而有不同。
屍體器官捐贈的,雖然困難,但只要我們同心協力,應該可以有效提升我國的器官捐
贈率。 許多證據已指出,不論受贈者的腎臟是來自 DCD 或 DBD,腎臟移植術後的存活
率與長期預後幾乎沒有差異。其他器官移植在使用 DCD 所提供的捐贈器官時,則必須
考慮下列兩點因素:第一,病人接受移植與否的風險評估;第二,誰才是較適當的器
19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是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 24 條規定訂定之。於 1988 年訂定; 官受贈者。
2003 年 3 月 20 日修正並施行。
54 55
55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