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土地改革紀念館第10期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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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華城看容積積獎勵爭爭議?
委
從法制制比較監委、北檢檢、北市市府、
解
市議會及及民眾黨黨的見解
蘇 南
授
國國立雲林科技技大學營建建系名譽教授
陽明交通通大學土木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學法法學博士
一、 爭議緣緣起
台北市議議員游淑慧議議員於 113 年 09 月 002 日提出京京華城補告告發函至北檢檢,希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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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希望能併併案調查京華華城容積率率從 392%變變至 560%的的過程是否涉涉及不法?因因為京華
城當當年是 79 年年左右,以捐捐地 30%等等附帶條件,由「第三三種工業區((工三)」變變更為「第
三種種商業區(商三)」。民民國 79 年 2 月的台北北市政府第 379 次都委委會中記錄,裡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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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寫寫道「即容容積率依整個個基地面計計算為 392% (70%X560%)。」
二、 爭議主主要內容
京華城居居然僅透過向向監察院陳陳情就逆轉了了一切? 監監委劉德勳於於 105 年提出出糾正認
定法法定容積率率應為 560%,但當時北北市府仍認認為法定容積積率為 392%%;結果劉監監委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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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
106 年 6 月 8 日日請市府依依監察法規定定到院「質質問」,並且且拒不採納北北市府意見,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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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 8 月 7 日日再次提出出審核意見,認定京華華城法定容積積率應為 5560%。市府才只好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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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監監察院審核核意見,於 107 年辦理理都市計畫變變更,公告告變更京華城城法定容積積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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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
三、容積率制制度
容積係指指土地可建築築之總樓地地板面積;就就是一宗基地地內建築物物總地板面積積與建築
物基基地面積之之比;較高的的容積率對對於實施者和和投資者、民眾來說可可能更具吸吸引力。
容積管制制涉及民眾權權益與都市市生活環境品品質有重大大影響,是一一種建築權益益與土地
資源源的重分配配方式。因此此,對於都市市更新建築物物的土地權權益重分配、建築物的建建蔽率、
題
容積積率之公平平性、資源重重分配的效效率性等問題,近來也因因京華城案案特別引起社社會關注
容積積率問題。
容積管制制是都市計畫畫中用來管管制土地使用用強度的工工具,而臺灣灣於民國 85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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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日日起全面實實施容積管制制。按照都都市計畫作業業程序,各縣縣市地方政政府應依各土土地使用
分區區和公共設設施等特性,由各縣市政政府個別訂訂定基準容積積率(法定容容積率) 。進進一步言,
基準準容積乃指指以都市計畫畫及其相關關法規規定之之容積率上上限乘土地面面積所得之之積數。
基基準容積 = 土地面積 × 法定容積積率
例如基地地面積為 1000 平方公尺尺,常見的的台北市商三三的容積率率 560%,基準準容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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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 1000 × 560% = 56,000 平方公尺。容積率訂訂定原則,必必須依據都都市計畫的改改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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