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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資訊
      請假


        民法第 22 條規定 )
      退學
        (1)自請退學
        一 . 學生除成績不及格、修業年限屆滿、逾期未註冊及違反校規勒退學者外,其
        他原因申請退學,必頇繳交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 ( 研究生除外 ) 及有關證明,至
        教務處辦理申請手續。
        二 . 學生自請退學頇填妥退學申請單,經核准後,辦理離校手續。

        (2)勒令退學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 . 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二 . 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連續兩學期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
        分之一者。
        三 . 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派外人員
        子女學生、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技優保送 ( 含高職不分系
        菁英班 ) 學生、技優甄審學生及離島保送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
        數,連續兩學期均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
        四 . 修業期限屆滿,仍未修足所屬系組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或未完成各系所訂
        定之畢業條件者。
        五 . 操行成績不及格或犯有重大過失,經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決議並經校長
        核定退學者。
        六 . 未經事先申請核准而同時在本校其他系所或他校註冊入學者。
        七 . 自動申請退學者。
        八 . 其他依本校相關規定應予退學者。
        勒令退學處分前應書面告知學生限期陳述意見。
        自請退學及勒令退學學生,應辦理離校手續,如在校肄業滿一學期且有成績
        者,得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
        開除學籍或取消入學資格者,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3) 外國學生退學後,如擬再來臺入學,應重新提出申請。申請時程以國際處網
        頁公告為準。


        ※ 休學 / 復學 / 退學相關規定依教務處公告為主。

     外國學生休學或退學,學校應即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學校所在地之內政部移
     民署服務站,移民署將註銷外僑居留證,學生應於 10 日內出境。( 外國學生來臺
     就學辦法第 24 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及 36 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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