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1 - 兴游朝鲜 梁国兴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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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14条规定:“公民有
宗教信仰及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
然而,1972年修订的《宪法》第四章第54条中明确规定: “公民有
宗教信仰的自由和反对宗教的自由”(也译为“反宗教宣传的自由”)。
一些观察家认为,态度的变化是因为朝鲜政权已经巩固,不再需要
利用影响力已经日薄西山的宗教支持。
1992年修订的《宪法》第五章第68条规定: “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
由” 。这一权利以允许建造宗教设施、举行宗教仪式等来保障,但
不得利用宗教引进外来势力或破坏国家社会秩序。虽然如此,除指
定的场所外,在朝鲜不能随便建造宗教设施,老百姓唯恐受到批判
或被送往政治犯收容所等惹祸上身,也不敢任意前往教堂或寺庙。
朝鲜将金日成倡导的“主体思想”作为维持其体制的核心统治理念,
将宗教视为危害主体思想的“病毒”。有趣的是,据美国的宗教统计
网站2007年发布的“世界10大人数最多的宗教”排名中,“基督教”名
列第一,“主体教”位列第十。该网站将朝鲜的“主体思想”称为“主体
教”,声称全球约有1,900万人信奉“主体教”。
另一个被政府利用来对外宣传的工具即朝鲜宗教理事会,成立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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