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1 - 兴游朝鲜 梁国兴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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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14条规定:“公民有

        宗教信仰及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





        然而,1972年修订的《宪法》第四章第54条中明确规定: “公民有

        宗教信仰的自由和反对宗教的自由”(也译为“反宗教宣传的自由”)。

        一些观察家认为,态度的变化是因为朝鲜政权已经巩固,不再需要

        利用影响力已经日薄西山的宗教支持。




        1992年修订的《宪法》第五章第68条规定: “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

        由” 。这一权利以允许建造宗教设施、举行宗教仪式等来保障,但


        不得利用宗教引进外来势力或破坏国家社会秩序。虽然如此,除指

        定的场所外,在朝鲜不能随便建造宗教设施,老百姓唯恐受到批判

        或被送往政治犯收容所等惹祸上身,也不敢任意前往教堂或寺庙。




        朝鲜将金日成倡导的“主体思想”作为维持其体制的核心统治理念,

        将宗教视为危害主体思想的“病毒”。有趣的是,据美国的宗教统计

        网站2007年发布的“世界10大人数最多的宗教”排名中,“基督教”名


        列第一,“主体教”位列第十。该网站将朝鲜的“主体思想”称为“主体

        教”,声称全球约有1,900万人信奉“主体教”。




        另一个被政府利用来对外宣传的工具即朝鲜宗教理事会,成立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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