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1140325環境敏感地區與地質敏感區的開發行為解析(電子書版)
P. 12

(四)全國區域計畫有關「環境敏感地區」規定







                                      全國區域計畫


                                                        就其敏感程度分為2級,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即等同限制發展地
                                      分類                區,第2級環境敏感地區即等同條件發展地區。



                                      劃設等               按土地資源敏感特性,區分為災害、生態、文化景觀、資源利
                                      級及類型              用及其他等5類。


                                                        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計有20項,第2級環境敏感地區計有31項
                                      項目                ,共有51項,較變更1通增加10項。



                                                        1. 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申請辦理非都市土地設施型使用分區

                                                            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者,除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避免位
                                                            於環境敏感地區:「(1)屬內政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認定由政府興辦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且經各項環境敏
                                      土地使                   感地區之中央法令規定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興辦者。.

                                      用指導                   ..。」。
                                      原則                2. 第2級環境敏感地區:為兼顧保育與開發目的,提供有條件


                                                            開發之彈性空間,以達國土有效利用,並加強管制條件,規

                                                            範該類地區之土地使用種類及強度。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