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1140325環境敏感地區與地質敏感區的開發行為解析(電子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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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國區域計畫有關「環境敏感地區」規定
全國區域計畫
就其敏感程度分為2級,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即等同限制發展地
分類 區,第2級環境敏感地區即等同條件發展地區。
劃設等 按土地資源敏感特性,區分為災害、生態、文化景觀、資源利
級及類型 用及其他等5類。
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計有20項,第2級環境敏感地區計有31項
項目 ,共有51項,較變更1通增加10項。
1. 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申請辦理非都市土地設施型使用分區
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者,除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避免位
於環境敏感地區:「(1)屬內政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認定由政府興辦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且經各項環境敏
土地使 感地區之中央法令規定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興辦者。.
用指導 ..。」。
原則 2. 第2級環境敏感地區:為兼顧保育與開發目的,提供有條件
開發之彈性空間,以達國土有效利用,並加強管制條件,規
範該類地區之土地使用種類及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