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環境敏感地區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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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原計 尚無相關規定。
畫
以加強土地資源保育為前提,嚴格管制山坡地、森林及各
84~86 類環境敏感地之開發行為,將土地依資源特性分為「限制
年一通 發展地區」及「可發展地區」。
依循一通,依據土地資源之主、客觀因素,劃歸「限制發
99年 展地區」、「條件發展地區」及「一般發展地區」等3類,
變更一通 並配合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進行重疊管制。
考量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法令並無禁止或限制土地開發利用
102年 或使用分區變更之規定, 該計畫將「限制發展地區」、
全國計畫 「條件發展地區」統整為「環境敏感地區」,並按其敏感
程度分區為二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