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討變更原則(市場用地) 103.7.9辦理「原臺中縣轄市場
用地專案通盤檢討」公開展覽
不檢討(非公設保留地)
公有
已開闢
得變更為其他公共設施
公有
私有 未開闢
未開闢
私有 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
已開闢 (附帶條件4)
將來得以都
市更新再開發
一般情形:檢討變更為其他適當分區或用地並納入跨區市地重劃整體開發
(附帶條件2) 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納入整體開發
例外情形:1.周邊發展條件成熟,且臨接已開闢計畫道路
2.現況建物密集,納入市地重劃整體開發確有困難者
(附帶條件5) 自行整合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