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1131030解讀公設地解編政策-電子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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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策指導
◼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內政部102.11.29)
開 • 解編公設應併同檢討後仍保留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辦理跨區
發 整體開發(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
方 • 以政府公辦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式 • 跨區整體開發後土地所有權人領回之可建築用地以50%為上限
公兒、綠地、 為維護環境品質,增進都市景觀風貌,檢討後不低於檢討前之服務
廣場、體育場 水準,符合內政部規定特殊情形,經都委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學校用地 依據計畫目標年學童人數檢討
檢 停車場用地 依都市發展情形,檢討其實際停車需求
討 機關用地 依指定用途機關之實際需求檢討
原 公共維生系統 水、電、瓦斯、垃圾及污水處理用地,應維持應有之服務品質,並
依主管機關建設計畫檢討。
則 未開闢私有市場用地以BOT或多目標使用方式,鼓勵私人投資興辦
市場用地
已開闢私有市場用地得優先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
是否納入跨區整體開發範圍,應視個案開發之可行性,由都委會審
道路用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 議決定,否則原則上不納入整體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