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緣起
• 政府財政有限,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困難
公共設施保留
地問題成因 • 高齡少子化社會,人口成長趨緩,部分公共設施
已無需求
• 102.5.9監察院糾正內政部及各地方政府有關
監察院糾正案 「公共設施保留地長達3、40 年迄未取得,嚴重
傷害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與財產權」
• 102.11.29訂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
變更作業原則」
內政部因應 • 要求各縣市政府依照前開作業原則規定,辦理都
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 臺中市轄區內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