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1131030解讀公設地解編政策-電子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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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定義
•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至第 51 條之規定,編制都市計畫範圍時,
會依實際實況劃設公共設施的使用範圍,政府會對範圍內的土地所有
權人,透過補償的方式徵收土地,但進行大規模的都市計畫時,政府
編列的預算無法一次性徵收完畢,就產生了「公共設施保留地」。
• 依照都市計畫法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都是要被徵收的,假如是私人
所有,則政府應該通過鄉、鎮、縣轄市公所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
劃等方式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在都市計劃範圍內的這些用地在未來
會變為公共設施,但在政府還未徵收前,是禁止土地所有權人妨礙徵
收之使用,若地主需要為原來之使用,需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使得被規劃為公共設施之土地的使用受到較多限制,而政府也並非立
即徵收土地,導致土地之使用都被擱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