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蓋停車場的用地 •1.都市計畫內土地(含公共設施保留地)。 •2.提供在「國土計畫法」規範下,可申請設置停 車場的用地包含:國2、農1、農2、農3限於原 區域計畫法編定之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 、交通用地及遊憩用地,且使用面積限2公頃以 下;於農4使用面積限3公頃以下。 一定使用面積以下者,得免經國土計畫主管機關 同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