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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组上市从严监管









                   提高对重组方实力要求,取消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



                   限制原控股股东和新进小股东套现,延长股份锁定期。(《重组办法》第四

                      十六条)




                     •    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

                          体直接或间接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持有的股份锁定36个月;



                     •    除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的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股份锁定24个


                          月。


                   强化对违法或失信公司进行重组上市的约束。



                   加强监管:媒体说明会、现场检查、披露即负责( 2016年6月17日重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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