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组上市从严监管 提高对重组方实力要求,取消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 限制原控股股东和新进小股东套现,延长股份锁定期。(《重组办法》第四 十六条) • 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 体直接或间接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持有的股份锁定36个月; • 除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的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股份锁定24个 月。 强化对违法或失信公司进行重组上市的约束。 加强监管:媒体说明会、现场检查、披露即负责( 2016年6月17日重组问答)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