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对业绩承诺及奖励的约束 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 2016.1 的关联人时,无论是否是过桥,均应作出业绩补偿 业绩奖励奖励总额不应超过其超额业绩部分的100%,且 不超过其交易作价的20% 2016.6 重组业绩补偿承诺不得变更 对业绩承诺完成比例低、媒体质疑较大的上市公司,开展 专项检查 2017.8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