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理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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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如甲方迟延支付总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服务费等),经乙方提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的
要求后甲方逾期仍未履行支付义务,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并将员工撤
回,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乙方于本合同解除后依法必
须为撤回派遣员工承担的一切费用。
第十六条 乙方在甲方按时付款的前提下迟延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费用的,应
承担补缴社保等费用的滞纳金,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经甲方提出在
合理期限内支付的要求后,乙方逾期仍未履行支付义务,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
本合同,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及派遣员工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除应依据9.2条规定承担由
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服务期限内最高
月总费用的两倍。违约金自解除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付清。同时甲方应承担
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乙方于本合同解除后依法必须为撤回派遣员
工承担的一切费用。
第十八条 如派遣员工依据本合同派遣行为而发生劳动纠纷提起仲裁、诉讼,甲
乙双方均负有举证责任,并承担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判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后果。
由甲方行为导致员工提起仲裁、诉讼的,甲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此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费用。若甲方提供的证据不能得到
仲裁或法院的支持或未提供相关证据,导致乙方需要支付该员工经济补偿金、代
通知金、赔偿金等费用的,甲方应承担向员工支付全部费用的责任。若由乙方行
为导致员工提起仲裁、诉讼的,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此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协议的生效
本合同自 20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24 个月。有效期后总费用
应当支付至最后一个派遣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完毕为止。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
20.1 如发生不可抗力,诸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爆炸、
骚乱、战争、恐怖袭击、行政当局的行动,或并非受影响方所能合理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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