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理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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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除本合同第 8.3 第 1)项规定的费用外,若派遣员工不同意与乙方解除劳动
合同关系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方还需一次性支付附加费,附
加费标准为:(最低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24-派遣员工已经派遣的月
数)。
3) 如果甲方在本合同到期没有提前三十五天书面通知乙方是否继续接受派遣员
工派遣,则视为甲方同意本合同期限顺延,并同意接受派遣员工相同的派遣
期限。
第九条 本合同的解除
9.1 任何一方解除本合同,必须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有本合同第十
五条、第十六条情形除外。
9.2 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根据本合同第七条规定,向派遣员工或通过乙
方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若派遣员工不同意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的,甲方还需根据本合同第 8.3 第 2)项规定,支付附加费。
9.3 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总费用应当支付至最后一个派遣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完毕。
第十条 如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的行为对甲方或相关第三方造成损失,乙方
可按甲方的要求协助甲方对该派遣员工造成甲方或相关第三方的经济损失进行
追索。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需要由用人单位承担
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的,由甲方承担先行垫付责任;派遣员工对于损害的后果
有过错的,甲方可向派遣员工追偿,乙方予以协助;若派遣员工实施与职务无关
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派遣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费用及结算
第十一条 费用结算原则
11.1 服务费用从派遣员工派遣开始日开始计算,按月计费,每人每月人民币
元。
11.2 甲方如有增员、减员,应于当月 15 日前书面通知乙方,附件《关于社
会保险申报时间表》对特殊城市有约定增、减员时间的,甲方应按《关于
社会保险申报时间表》约定报增、减员,否则应承担相应之责任。
11.3 乙方于每月 日为甲方派遣员工代发工资及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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