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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名稱 品牌台灣發展計畫第二期
適用廠商 中小企業
為推動企業升級轉型,以品牌厚實廠商軟實力,協助於產業或產品領域居競爭優
目 的 勢,具有國際市場或利基市場發展潛力之品牌企業,進行品牌管理、品牌設計、
智財或專利布局等輔導專案,以提升企業品牌發展能量,拓展品牌事業版圖。
一、 輔導分項說明
(一) 品牌管理輔導(品牌輔導):依據企業品牌發展階段需求,提供客製化品
牌輔導專案,以協助品牌企業發展品牌策略、規劃通路經營及市場拓
展決策、整合品牌識別系統、建立品牌行銷模式或形塑品牌發展藍圖
等,以逐步建構受輔導企業自有品牌之國際競爭力。
(二) 品牌設計輔導(設計輔導):依個別業者發展品牌所應具備之設計策略,
與企業品牌設計整合策略發展藍圖適度性檢視與建議,由設計執行單
位導入相關設計工具以落實提案目標,含風格定位、品牌識別設計、
產品設計、空間設計、服務設計、其他多媒體應用設計等項目。
(三) 品牌智財輔導(智財輔導):針對企業之產業狀況、品牌產品、智財現狀
計畫內容 、品牌發展願景等進行了解,並依據受輔導企業智財需求與意願規劃
適合之輔導項目,客製化彈性執行後續輔導內容。
(四) 專利布局輔導(專利輔導):基於企業營運現況與發展規劃,提供主題式
專利布局輔導。透過盤點企業核心技術能量、研析重點市場之產業生
態及相關專利、促成專利運用等服務,協助企業掌握競爭對手與產業
,提升產品/服務創新與價值。
二、 費用說明
輔導專案經費由本計畫補助最高50%,廠商須相對投入至少50%以上自籌款
,第二年廠商自籌款比例應提高至60%以上,原則以補助兩年為限。
品牌輔導專案總經費150萬;智財輔導、設計輔導、產品力輔導等分項輔導
專案,每案總經費60萬元以上不等,政府最高補助經費新臺幣75萬元(含稅)
一、 依國內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合法登記經營之企業。
二、 品牌為台灣企業所擁有。
三、 申請人或其負責人均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財務健全,近兩年營業毛利不得
為負,無欠稅及違法等不良紀錄。
四、 客戶或實質經營據點或業務範疇須涵蓋台灣以外至少兩個地區以上(港、澳
適用對象 、大陸視為同一地區),或自有品牌營收占總營收20%以上。
五、 以下廠商優予考量
(一) 工業局公告之中堅企業廠商。
(二) 參加經濟部優質平價新興市場精進方案出口明星育成輔導廠商。
(三) 符合「5+2+2+1產業創新方案」或「新南向政策」等政策優先扶植產
業相關品牌潛力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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