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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名稱                                 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
                  適用廠商                                         全體企業
                                   (五)  近  1  年(105  年  7  月  1  日至  106  年  6  月  30  日)『勞保繳費清單之

                                        投保人數資料』影本(申請補助上限  200  萬元者)。
                                   (六)  合作意向書  (申請補助上限  1,000  萬元者)。
                              二、 計畫書(詳見附件二,1式10份)及計畫書電子檔(1份)。
                              三、 申請資料補件:經投件申請後,除「資格文件」可補件外,廠商不得針對
                                   計畫書補件,資格文件有缺漏或錯誤之處,廠商應於通知期限內補正,逾
                                   期未完成者,視同自動放棄,將不予受理。
                              註:廠商申請計畫所提送之資料,無論審查通過與否或廠商自行撤案,均不另發還。
                              檢附資料屬影本者,請於確認無誤後,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公司及負責
                              人印鑑。

                  主辦單位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
                              高先生,電話:(02)3343-1138,E-Mail:kenshin@mail.management.org.tw
                  聯絡窗口
                              謝先生,電話:(02)3343-5401,E-Mail:raymessi@mail.management.org.tw
                              傳真:(02)3343-5422

                  計畫網址        http://www.imdp.org.tw/


                  計畫名稱                              臺灣品牌企業加強海外行銷推廣
                  適用廠商                                         全體企業
                  目      的    為協助臺灣品牌企業加強海外行銷推廣,以拓展國際市場。

                              一、 補助項目
                                   國際行銷推廣活動:凡具主題性、創意性且能提升企業品牌形象及知名度

                                   之海外行銷推廣活動均可申請。
                                   (一)  可申請項目:
                                        1.   推廣品牌國際行銷之費用
                                        2.   推廣品牌國際形象設計、規劃、顧問諮詢或宣傳推廣費用
                                        3.   其他以推廣國際品牌及提升國際形象為目的之相關費用
                  計畫內容
                                   (二)  不可申請分攤之項目:展場攤位費、展館電力費、產品運費、人事費
                                        、差旅費、交通費、代言費、廣告費、網站優化、人員教育費、餐飲
                                        費、匯款手續費及其他經外貿協會認定不予分攤之項目
                              二、 補助額度
                                   每一申請案分攤金額以外貿協會核定符合可分攤項目之總預算百分之五十
                                   為限,最高上限為新臺幣  100  萬元(含稅),每一企業每年度申請分攤費
                                   以一案為限。

                  申請資格        本規定所稱臺灣品牌企業,係指已依我國法律設立,非外國公司之子公司,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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