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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名稱                            新興科技商業應用體驗環境推動計畫

                  適用廠商                                        商業服務業
                                   本計畫徵求符合申請資格之商業服務空間營運業者或新興科技相關解決方
                                   案業者(須具備合作服務場域)申請,發展出可利用新興科技產生有助於提
                                   升消費體驗的科技應用項目與科技服務營運模式。本計畫可申請之應用場
                                   域如下:
                                   (一)  門店場域應用
                                        以企業經營的場域作為應用新興科技發展的環境,如:門市店面、賣
                                        場、餐廳、百貨等之服務與應用模式,提升商業服務營運績效,同時

                                        帶動新興科技相關產業之技術開發商與商業服務業者營收之目標,創
                                        造雙贏的創新商業服務模式。
                                   (二)  商圈場域應用
                                        以大型商業服務業空間為應用新興科技的發展環境,如:觀光工廠聚
                                        落、觀光商圈等相關領域之加值服務應用,惟評選時仍以構想創新性

                                        及可帶動最大產業效益者為佳。
                                   (三)  公共服務場域應用
                                        以委外經營的公共服務場域為新興科技應用環境者,如國道休息站、
                                        交通運輸站週邊之大型商場等,設計新興科技應用解決方案,提昇消
                                        費者在公共服務場域的服務便利性及多元性,縮短創新體驗服務於特
                                        定領域導入應用的時間。
                              三、 輔導款金額:輔導款核定原則每案以新臺幣  230  萬元為上限。
                              四、 計畫期程:自106年收件截止日之次日起至106年11月10日止。

                              一、 國內公司法登記成立之公司,但不含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
                              二、 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申請人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三、 公司或其負責人之銀行貸款無逾期未還或對經濟部違約之舊案財務無責任
                                   未清者。
                              四、 申請業者不得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經濟部其他相關專案輔導或補助
                                   計畫。簽約業者經檢舉違規且查證屬實者,除終止合約追回相關政府輔導

                                   款項外,且自解約日起  3  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輔導。
                  申請資格
                              五、 申請業者以申請  1  案為原則。申請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應為申請業者具營運
                                   決策權之專任人員。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一)  於  5  年內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二)  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  於  3  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四)  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及陸資企業(陸資企業依經濟部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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