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宁波贸促会调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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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规则




            第十六条
            调解由一名调解员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可以在调解中心的调解员名册中选择调解员,也可以在名册之外选择调解
         员。
            在调解员名册之外选择调解员的,当事人应征得调解中心的确认,并提交该调解
         员的基本情况及与其联系的方式。
            第十七条
            各方当事人应在收到收费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调解中心指定
         一名调解员。逾期未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指定的,由调解中心代为指定。
            第十八条
            接受选定或指定的调解员,应及时向调解中心和当事人书面披露可能影响其调解
         独立性、公正性的情形。
            第十九条
            调解员无法履行、无法继续履行或不适合履行职责的 , 按照本调解规则第十七条
         规定重新确定调解员,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节 调解方式

            第二十条
            调解员可以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有利于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的任何方式对争议进行
         调解。这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 一 ) 调解员可以分别单独或同时会见各方当事人及 / 或其代理人;
            ( 二 )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解决争议的建议或
         方案;
            ( 三 ) 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调解员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就技术性问题提供咨询或鉴定
         意见,当事人应预交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 四 )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向当事人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

            调解员应努力协助当事人之间进行沟通,发现双方的共同利益,并在此基础上促
         使当事人找到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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