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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家新勞的約定
——團體協約 1 1. 前市長賴清德於 100 年 12 月 27 日團體協約聯合
2 簽署儀式見證簽名。
2. 100 年 12 月 27 團體協約聯合簽署儀式合影畫面。
讓勞方坐上協商圓桌
等獎之殊榮。 團體協約的重要性,方才明確體認團體
在過去,勞方與資方恆常扮演是對 在前市長賴清德擔任立法委員期 協約法的必要性。經由勞資雙方多次開
立的角色,假若因彼此之間有所衝突或 間,即體認簽訂團體協約對於基層勞工 會協商及勞工局同仁不斷的來回雙方
權利義務的認知落差,談判桌上,資方 勞動權益的保障相當重要,因此,積極 折衝協調下終於展現成果,於 100 年
時常是贏家,勞方只能接受既定的事 推動「團體協約法」修法。新的「團體 12 月 27 日辦理「團體協約聯合簽署儀
實,無法參與改變與協商。然而,新的 協約法」100 年 5 月 1 日正式施行後, 式」,由賴市長及勞動部長官及本市簽
時代改變了勞資雙方的關係,在權利義 勞工局王鑫基局長便指示同仁即刻了解 訂團體協約的 10 家事業單位及企業工
務的協定上,勞方也能以公平、互惠的 勞資雙方簽訂團體協約的困難及關鍵, 會代表見證這一光榮時刻。
立場參與協商、談判,這是彼此尊重、 協助勞資雙方克服困難協商及簽約,
雙方獲利,都是贏家
藍海策略的勞資關係。 自100年5月9日起便鎖定20家企業
新版團體協約法正式上路後,臺南 工會簽約為目標,於是,陸續拜訪其資 勞工的勞動條件係由勞資雙方約定
市政府勞工局第一個推動入廠輔導事業 方代表與工會代表,第一年未輔導成功 於勞動契約中,惟勞工畢竟較處於弱
單位與工會了解團體協約,化解勞資雙 者,次年繼續努力,直到完成任務。勞 勢,無法為勞工本身爭取較優條件,為
方歧見,並協助勞資雙方團體協約之協 工局剛開始入廠輔導時,事業單位及企 簽約內容可以涵蓋多項勞動條件包括調 避免勞動者個人和雇主在勞動條件交涉
商與簽訂之法定程序,本市企業工會家 業工會均不知道團體協約的重要性,以 薪、陞遷、年終獎金及相關勞動條件之 時力量的不平衡,勞工可透過工會團體
數有 53 家,經勞工局多年努力輔導簽 為有勞動基準法及工作規則就可以保障 保障,及各項勞工福利包括員工旅遊、 向雇主或雇主團體進行團體協商,且因
訂團體協約的家數有 25 家,涵蓋率約 勞工權益,然而,工作規則僅是資方單 三節禮金及團體保險等,而且,團體協 團體協約的簽訂而爭取到較優的勞動條
47%, 也 於 100-104 年 均 榮 獲 勞 動 部 方訂定要勞工遵循,勞資雙方可以透過 約的效力優於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許 件。至於,雇主或雇主團體得因團體協
頒發「輔導勞資雙方簽訂團體協約」優 協商訂定團體協約簽訂更多保障條款, 多事業單位及企業工會經過勞工局宣導 約的簽訂可以避免在協約有效期內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