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0 - 6-16
P. 240
(四)不服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
期,并且加盖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海关的印章。
第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
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海关应当在 7 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达当事人。
第七十二条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
定收缴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的,
应当制作收缴清单送达被收缴人。
走私违法事实基本清楚,但是当事人无法查清的案件,海
关在制发收缴清单之前,应当制发收缴公告,公告期限为 3
个月,并且限令有关当事人在公告期限内到指定海关办理相关
海关手续。公告期满后仍然没有当事人到海关办理相关海关手
续的,海关可以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收缴。
第七十三条 收缴清单应当载明予以收缴的货物、物品、
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或者重量
等。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有重要、明显
特征或者瑕疵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收缴清单中予以注明。
第七十四条 收缴清单由办案人员、被收缴人或者其代理
人签字或者盖章。
被收缴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或者被收缴人
无法查清但是有见证人在场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