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内部监督机构
第四十四条 内部监督是本社对组织、
社员遵守社的章程、 履行社的职责情况的
监督。
第四十五条 内部监督的重点是社的
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领导机构成员、
各级机关的九三学社公职人员。
第四十六条 中央和省级组织设立监
督委员会,在同级委员会领导下工作,指导
下一级内部监督机构工作。
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组织可以设立内
部监督机构。
第四十七条 中央监督委员会组成人
选由中央主席会议提出,中央委员会全体会
议决定; 省级监督委员会组成人选由省级
主委会议提出,省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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