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关于昌泰和森信与张宝江等8400万债务转让情况说明_20200210215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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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
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 34 条规定,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
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
回。
第 25 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
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
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
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
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
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
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
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森信代昌泰偿还张宝江的 5800 万元债务应当申请法院
确认无效并予以追回。
(二)戴立芝、代立荣、石慧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中没
有借款合同,只有银行流水记录,并且是一致的,按照其标
记的银行流水统计的总额是 523,266,131 元。申报材料中戴
立芝申报债权金额是 123,160,556 元、石慧申报债权金额是
61,580,278 元、代立荣申报债权金额是 61,580,278 元,该
三人申报的债权总额为 246,321,112 元。由于该流水中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