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臺灣高等法院-維安案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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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篇(3)                                                                                                                                   貳 – 危安事件案例研析
                                                                                                                                                            法庭篇(3)



         - 被告開庭時攻擊法官案 -



       • 案情摘要:
              某院開庭審理某檢察署移送之販賣毒品案聲押案件,當日晚上在該院地下一樓夜間訊問室開羈押庭,除審理法官甲外,法庭內尚有
              書記官乙,法警丙、被告律師A及被告B等人在場,庭訊開始過程尚稱平順,至晚上庭訊結束,法官諭知被告准押,被告B因毒癮發

              作及對被裁定羈押不滿情緒失控,趁法警丙離開座位,遞送訊問筆錄請被告律師A簽名時,被告B跳上應訊席,躍過前方通譯席及法
              檯,以手勾住法官甲後頸項,法警丙及在庭外另一名法警丁,及另案等候開庭律師C,立即衝入將被告制服架離,被告B隨即被檢察
              署解送看守所。
       • 處置經過:

              院長召集庭長、甲法官、書記官長、政風室主任了解狀況,並裁示:
              1. 請甲法官至醫院驗傷,依法以妨害公務罪嫌,移請地檢署偵辦。
              2. 請政風室主任了解被告B目前身體狀況(因當時狀況緊急,為法官安全法警有攻擊被告情形)。
              3. 開羈押庭盡可能使用一般法庭,如被告人數眾多應加強增派警力。法警人員危機處理有再加強教育訓練之必要。

              4. 法官會議時再提醒法官,注意被告狀況,如警力不足可延後時間開庭。
              5. 該院地下室羈押庭空間太小,相關安全措施,應檢討改善。
       • 策進作為:
              1. 該院夜間訊問室因空間狹小,法官席與被告席距離不足,相關安全措施尚有待加強,經檢討改善後,於法官席前加裝透明(壓

                    克力)隔離措施,並於左方進入法官席前之矮門,加裝活動鎖,法官席與被告席之間電腦桌移置他處,預防被告有機會接近審
                    判人員。
              2. 法警同仁執勤應立於被告後方適當處所,加強人犯安全戒護,同時適時辦理教育訓練及實施演練。
              3. 夜間訊問室時,如人數眾多或有特殊危安狀況考量,必要時可使用一般法庭,並請法警室加強增派警力維護安全。

              4. 對於在押重大刑案被告開庭時,應以法警二名戒護一被告為原則,法警警力不足時,除請警察機關支援外,各股庭訊之時問應
                    儘量錯開以利警力之調配。
              5. 適時提醒各庭法官,注意被告身心狀況,並加強人身安全保護,如警力尚不足得延後時間開庭。
              6. 被告依法以妨害公務罪嫌,移請檢察署偵辦,以加強嚇阻人犯攻擊法官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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