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臺灣高等法院-維安案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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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犯脫逃篇(2)                                                                                                                                      貳 – 危安事件案例研析
                                                                                                                                                       人犯脫逃篇(2)



     -人犯脫逃危安案件(策畫脫逃) -




      • 案情摘要:
             甲法院經乙看守所函知,有關收容人A借提至丙看守所時,查獲私藏繪有甲法院位置之手繪地圖及配置圖各1份,並於收容人B
             之陳述書中提及收容人C將找人劫囚等情,審酌相關收容人恐有藉機脫逃之嫌,請甲法院於提帶相關收容人時加強戒護。

      • 處置經過:

             甲法院於接獲乙看守所通知後,政風室隨即針對該案進行初步瞭解並建議相關安全強化措施,收容人C欲趁到院出庭時伺機脫逃
             而欲先暸解相關地形、位置,另2名收容人A、B雖稱不知情或稱受收容人C之脅迫而幫忙手繪地圖,仍可能因接觸該案相關情資
             而生脫逃情事,為臻機關安全維護周全,於提帶該3名收容人出庭時,均宜加強戒護。

             嗣經甲法院相關單位全力協助安全強化事宜,相關收容人於出庭時均未有脫逃或危安情事發生,且針對法庭區安全硬體設備亦
             一併檢討,增設不鏽鋼材質防盜窗及防爆玻璃門等以為長久性設施,對於維護強度的提昇實有助益。

      • 策進作為:

             1. 請法警室加強注意,如遇相關收容人到院開庭時,應增派法警人力戒護,必要時協調轄區警力到院協助戒護事宜,以防範收
                   容人脫逃,並隨時注意法庭周遭是否有其他可疑人士伺機協助脫逃情事。
             2. 收容人私藏甲院位置之手繪地圖,恐意圖藉出庭機會脫逃,雖然繪圖簡略,呼籲法警同仁應提高警覺,務必依「臺灣高等法
                   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執行戒護作業,並應適時通知承辦股法官提高警覺。

             3. 甲法院2樓法庭走道設施因窗戶間隔寬度較寬,為恐人犯於出庭時設法從窗戶落至1樓停車場處逃出,政風室建議於窗戶加
                   裝安全定位鎖,將窗戶固定為半開啟狀態,以作為暫時性或短期之安全防護措施,至於長久性安全設施,建議由相關單位勘
                   查場地後另行研議辦理。

             4. 經機關首長及相關單位勘查會商後簽准於2樓法庭走道施作不鏽鋼材質防盜窗,並將走道盡頭之玻璃門強化為防爆玻璃門,
                   阻絕人犯脫逃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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