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臺灣高等法院-維安案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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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犯脫逃篇(3)                                                                                                                                      貳 – 危安事件案例研析
                                                                                                                                                       人犯脫逃篇(3)



     -人犯脫逃危安案件(脫逃既遂) -




    • 案情摘要:


           某院提審人犯A於至該院開庭,庭訊時被告A坦承犯罪,並請求法官將前案與本案合併執行,經法官告知須等判決以後才能合併執

           行後,人犯A表示瞭解並於筆錄簽名,負責提解之法警甲即為人犯A戴上手銬並準備解送至候審室,期間被告神情並無異狀。

           法警甲押解人犯A經安全走道女生厠所段時,人犯A手銬突然鬆脫且向前奔跑,法警甲見狀立即進行制止,雙方發生扭打,最後人

           犯A踢擊法警甲並掙脫,攀爬至最上層防護欄杆後,從約5、6米高度處直接跳落戶外地面,再往oo路方向逃逸,法警甲旋即以無
           線電呼叫支援並前往追捕人犯,其他法警同仁亦循線進行追捕,可惜仍無功而返,事發全程約僅17秒左右,人犯A旋即逃逸無蹤。


    • 處置經過:


           公務員部分:

                  經檢視事發過程錄影畫面,法警甲於戒護過程中未能有效運用警棍與未確實上銬致手銬鬆脫,追捕過程亦未按押緊急壓扣,

                  其未依戒護慣行,致未能有效遏止被告脫逃情事,影響司法及法院形象甚鉅,爰請人事室送交考績委員會審議,於翌日經考
                  績會決議核處記過1次。


           人犯部分:

                  按刑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案人犯A脫離法警戒護並脫逃既遂,

                  涉犯刑法第161條脫逃罪,涉案事實有監視器影像及法警同仁可供佐證,爰依法告發,函送檢察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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