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前海财险合规简报(201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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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关于信用卡诈骗罪最新司法解释解读


                         2018 年 11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决定》(下称“《解释》”),对 2009 年发布的原有司法解释中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进行了系统修改,进一步完善信用卡相
                    关法律定义与业务规范。
                         经司法大数据分析发现,近年来信用卡诈骗罪呈现出如下两个特点。第一,恶意透支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行为样态,恶意透支大约占全
                    部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的七成至八成。第二,恶意透支刑事案件的量刑整体偏重。近年来,恶意透支犯罪的重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率呈逐年上升态势。相对于其他金融诈骗犯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其他类型,恶意透支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但在实践中却成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甚
                    至全部金融诈骗犯罪的绝对多数类型,且重刑率持续上升,反映出 2009 年发布的原司法解释关于恶意透支的规定,逐渐难以适应当前经济社会
                    发展形势,需要作出调整。

                   ----------------------------------------- 与 2009 年 原 司 法 解 释 相 比,探 究 新 司 法 解 释 主 要 变 化               ----------------------------------------------

                                                         1.关于恶意透支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对于恶意透支,2009 年司法解释规定,数额在 1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10 万元以上不满 100 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100 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而此次
                                                     修改的决定对原解释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上调,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不

                                                     满五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
                                                     五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数额标准上调 5 倍。

                       2.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

                   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3.关于催收的认定
                       以往案件中银行的催收方式存在瑕疵,这次明确了银行的催收责任,必须达到“两次有效催收”。以前的信用卡催收中,银行利用法律的规定,
                   倾向于利用刑事手段,也也增加了信用卡案件的数量。但是恶意透支与使用“伪卡”“假卡”“废卡”“冒用卡”等
                   信用卡诈骗存在重大区别,本质上系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民事债权债务纠纷,不宜过分依靠刑法予以解决。

                       4.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方法
                       修改后《解释》第九条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
                   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5.关于恶意透支的从宽处理规则
                       修改后《解释》第十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
                   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新司法解释对量刑标准的放宽有其合理性,但也不意味着就完全可以高枕无忧。新解释的核心是宽严相济,规则更为合理和细致,如果恶意透
                   支信用卡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依然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合规文化】合规定义、作用与合规文化



                      1.合规定义。众所周知,合规管理是现代金融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不单是外部金融监管机构法定要求,也是金融企业内部管理之所必须。
                  关于合规的定义,金融行业规定都差异不大。根据原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的保
                  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因不合规
                  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2.合规作用。合规管理对于公司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一是“合规可以避免行政处罚”,是最明显和直观的作用。目前外部强监管、严监管
                  的氛围已基本形成,强监管、严问责将是今后监管工作的主基调,并且这种趋势将会越来越严,力度会越来越大,要求也会越来越高。公司强化
                  合规管理,通过合规管理确保各项经营管理行为均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即依法合规经营,能够显著的减少或者避免合规风
                  险和行政处罚。二是合规是公司稳健发展之保障,是公司基业长青之基础。一家保险公司如果存在合规问题,该公司必然不能实现长期稳健发展,

                  因为合规问题和合规风险随时都有可能暴露和发生,进而会阻碍或中断公司正常发展战略和目标的顺利推进和实现;即使其在一定时间段内实现
                  了快速发展,但存在合规问题的快速发展是不可能稳健和持续的,更不可能做成百年老店、基业长青。三是合规可以体现公司的社会责任,合规
                  可以代表公司的伦理道德。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社会上某些企业为了利润,违背诚信、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存在欺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
                  规行为,完全丧失了作为社会主体之一的企业应有的伦理道德,背离了应有的社会责任,最终为国家法律法规所严惩、被消费者和社会所唾弃。

                      3.合规文化。意识决定行为,行为决定习惯,习惯决定命运。故合规意识和合规文化直接决定合规管理之成败,合规文化和合规意识的培养
                  和宣导,对于合规管理工作来讲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公司应当持续不断的、形式多样的推进全体员工之合规文化与合
                  规意识,即合规人人有责、合规无小事、合规降低成本、合规创造效益、合规促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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