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前海财险合规简报(201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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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房产销售员倒卖数千条业主信息,买主卖主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刑



                       【案情概要】江苏省南通市区一房产公司的销售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大量包含业主姓名、电话号码、房屋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装饰公司
                    老板等人,结果这笔生意不但没给他带来利润,反而给买卖双方都带来一场牢狱之灾。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

                    审刑事裁定,售卖信息和购买信息的三名被告人均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并被处以 2000 至 5000 元不等罚款。
                        张某是南通某房地产公司的销售员,大学文化。2015 年 12 月至 2016 年 8 月间,张某向赵某(另案处理)出售含有业主姓名、电话号码等
                    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 500 多条,非法获利 2500 元;提供给杨某含有业主姓名、电话号码、房号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 2700 多条;提供给蔡某公
                    民个人信息 1500 多条。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发现张某有作案嫌疑,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
                    严重;被告人杨某、蔡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

                    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应依法从重处罚。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具备的监管条件等,法院决定对
                    被告人张某、杨某、蔡某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
                    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5000 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

                    一年、缓刑一年零 6 个月,并处罚金 3000 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2000 元。
                        被告人杨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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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获取出售 500 条以上公民信息将入罪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张法官介绍说,公民个人信息作为社会信息的一种,承载着诸多的身份利益和财产利益,随着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被肆意侵犯已经成为严重干扰人们正常生活的巨大阴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
                                               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可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张法官介绍说,为了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从 2017 年 6 月 1 日
                    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
                    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
                    “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同时第五条第四款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

                    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几名购买人出售、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不但在数量上都超出了 500 条,该信息还包含了业主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购房业主的房间号、房屋面积及成交价格等可能影响财产安全的交易信息,故认定三被告人属情节严重,均构成侵犯
                    公民个人信息罪。


                     【中国传统文化】学习,你快乐吗?



                         子曰:“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论语·学而》
                         从上述一句话可以看到,在孔老夫子心中,学习是非常快乐的事情。那么,我们自己回想一下自

                     己求学过程,是否如孔夫子所言“不亦说乎”。也可以问一下现在的小学生、中学生,“你学习感到
                     快乐吗?”估计绝大多数得到的都是相反的回答,“学习一点都不快乐”。结论如此相反,难道是孔
                     老夫子说错了吗?我们今天来学习一下这句话。
                         首先,人是需要学习的。就连孔老夫子都说“我非生而知之者,好古,敏以求之者也。”故学习
                     对于每一个人都是必须的、必要的。

                         其次,学的内容很关键。一个人学习的内容都是教人贪嗔痴慢、杀盗淫妄等邪知识,那肯定是不
                     开心的;并且如此学下去,其可能成为恐怖分子,让别人、让社会也不开心的。所以,我们学习的内容应当是正当的、合情合理合法的内容,应
                     当严禁非法的、诲淫诲盗的内容。

                         再次,要将学习的内容贯彻落实到日常工作生活、待人处事接物中。习,就是实践、练习、做到。这个是学习是否开心和快乐的关键和枢纽。
                     如果一个人学习很努力、很认真,但是书本放下之后,所学的内容完全没有在生活工作中得到贯彻和落实,那么这个人不会开心的,不会快乐的;
                     反而会非常痛苦,因为学习变成了他的负担和压力,且仅仅是负担和压力,而不会转换为实践后的快乐了。
                         故《论语》开宗明义的提出,学习古圣先贤文化和知识,并且时时的将其落实在日常行为中,即时时将所学内容通过实践进行验证,通过实
                     践验证进而更好的体验所学内容、提升对所学内容的感悟和感想,进而进一步升华个人修养和能力水平,这是多么快乐的一件事情呀。





                                                                                 第四期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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