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106學年 學測前衝刺總複習重點整理B3C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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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利益之事項,對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提起行政訴訟。EX:空氣污染防治法§74、水污染防治法§72、環境基本法§34、公民投票法§55 皆設有公民
        訴訟條款
        依照目前的法律規定,下列事件雖然是公法爭議,但是,法律特別規定不屬行政法院審理:

        1.  政黨違憲解散事件。
        2.  選舉(罷免)訴訟:選舉或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及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訟。
        3.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
        4.  律師懲戒事件。

        5.  刑事補償事件。
        6.  國家賠償事件。但如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者,則行政法院有審判權。
        7.  公務員懲戒事件。
        8.  依法官法所規定之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及法官職務案件。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主要承辦業務
        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式事件之第一審
        (1).道路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
        交通裁決事件:

        ①  不服道交條例第 8 條、第 37 條第 5 項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合併請求返還與前述裁決相關之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執業登
             記證、汽車牌照(§237-1)。
        ②  不服裁決得於 30 日內,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無須經前置程式(§237-3Ⅰ、Ⅱ)。
        ③  法院收到起訴狀後,將繕本送被告(原處分機關),被告應即「重新審查」 (§237-4)。

        ④  裁判費(§237-5Ⅰ):起訴、抗告→按件收 500 元、上訴→按件收 750 元
        ⑤  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237-7)。
        ⑥  除本章特別規定外,準用簡易訴訟程式規定(§237- 9)。
        (2).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

        (3).簡易訴訟事件:
             除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主要係以涉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者(如稅捐課徵、罰鍰處分或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為基準;

        (4).其他:保全程式事件保全證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4 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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