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標的 須有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 (1).「違法」係指行政處分違反法律;裁量若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亦以違法論。 (2).「不當」係指行政處分雖未違法,但不合法律之目的。 ☆訴願之期日期間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訴願決定期間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停止執行 原則上,行政機關之處分或決定,在依法撤銷或變更前,具有執行力,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