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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身心障礙應考人應考服務要點


                                                     95.10.0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試務行政組會議修正通過
                                                     96.10.26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試務行政組會議修正通過
                                                     99.11.08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試務行政組會議修正通過
                                                    101.11.08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試務行政組會議修正通過
                                                    102.10.0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試務行政組會議修正通過
                                                   105.09.29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試務行政組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保障身心障礙應考人考試權益,特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身心障
            礙應考人應考服務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提供服務對象如下: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視聽障礙應考人。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肢體障礙應考人。


           (三)領有其他障別之身心障礙手冊,因障礙原因影響其應考之應考人。

       三、符合前條各項之一規定之應考人,報名時,除應依照簡章之規定辦理各項報名及繳費事宜外,並
            須繳附「應考人特殊試場服務申請表(須浮貼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印本)」,以作為審

            查之依據。

       四、身心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下列應考服務項目中,申請一或多種方式:

           (一)預備鈴(鐘)聲響前,提早 5 分鐘進入試場準備。


           (二)各科應考時間延長 20 分鐘。

           (三)提供點字試題本或放大字型之試題本。

           (四)以原答案卡放大為 A4 紙之影印本或空白答案紙作答選擇題,或以點字機作答。

           (五)協助應考人閱讀或記錄答案之輔具。

           (六)安排應考人於 1 樓考場應考或有電梯可達或安排個別試場。


           (七)其他障礙所需之特別服務。

       五、身心障礙應考人若申請延長考試時間、使用點字機、盲用電腦、以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須

            另附繳「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應考服務診斷證明書」或報名日期前一年內「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
           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書」(考選部),前述之診斷證明書須至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認定之

            醫學中心、區域醫院、教學醫院或地區醫院,與應考人之身心障礙類別相關之醫療科別,檢查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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