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學刊_N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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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核發教師證書者」且「教育部完成證書審查」可至「教師證書核發服務系統」
網站(https://certificate.moe.gov.tw)查詢教師證書發證日期及字號。
拾參、申訴
一、 應考人如認為有損及個人權益,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提出申訴:
(一)應考人如認為本考試當日之試務行政有損及個人權益,請於應試日(含)5 日內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二)成績經複查後,如仍有疑義者,請於成績複查結果公布日(含)5 日內提出,逾期不
予受理。
(三)不受理應考人提出要求重新評閱試卷之申訴事項。
二、 依前項各指定期限前檢附填妥之申訴表(第 27 頁,附表 6),以具名方式採限時掛號向
試務行政組(1 0 6 - 9 9 臺北郵政 44-58 信箱)提出申訴,並以郵局郵戳為憑,逾期不予
受理。
三、 應考人所提之申訴事項由各承辦單位依權責或依教師資格考試審議會決議處理並予書面
答復。
附則
一、 依「師資培育法」第 10 條及第 13 條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教師資格考試,應設教
師資格考試審議會。並依相關規定設置試題研究發展組及試務行政組分別辦理各項工作。
試題研究發展組委託國家教育研究院辦理,試務行政組委託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辦理。
二、 修畢 2 師資類科(含)以上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報考人,請就 4 師資類科擇一報考,經
考試通過並符合「師資培育法」第 11 條第 1 項 4 款規定者核發教師證書後,得依「師資
培育法」第 12 條:「已取得第 7 條其中一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
育課程,並取得證明書或證明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第 2 項所定辦法發給該類科教
師證書,免依規定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規定,申請核發另一師資類科證書。
三、 如遇颱風、地震、洪水等重大天然災害、傳染病流行或其他重大事件,致全部科目或部
分科目不能如期進行考試時,由教師資格考試審議會授權「緊急因應組」研商後,於考
試前一日晚間 22 時前於電視台、廣播電台等媒體及本考試網站(https://tqa.ntue.edu.tw)上
統一發布緊急措施及補考時間。
四、 依「本考試辦法」及「特殊教育法」規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學校及試務單
位應提供考試適當服務措施,並由各試務單位公告之;應考服務項目之提供以不影響整
體考試公平性為原則,並由身心障礙報考人服務審議小組就報考人所提申請資料審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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