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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2
108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
突發傷病特殊應考服務申請表
※申請期限:第一次考試於 3 月 5 日(二)下午 5 時前申請完成;第二次考試於 5 月 28 日(二)下午 5 時前申請完成。
※本表填妥後應併同「附表 3,申請特殊應考服務診斷證明書」傳真至試務行政組辦公室(02-2733-6209)後,再以電話
與試務行政組(02-2732-3968)確認,以憑辦理。
※詳見附錄 3,突發傷病應考人申請特殊應考服務作業規則。
性別
姓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名 手機
准考證號碼
姓名:
緊 急 聯 絡 人 關係:
及 聯 絡 電 話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應 考 師 資 □幼兒園 □特殊教育學校(班)身心障礙組 □國民小學 □中等學校
類 科 □特殊教育學校(班)資賦優異組
應 考 地 區 □臺北考區 □臺中考區 □高雄考區 □花蓮考區
審議小組審定結果
申請項目
( 應考人免填 )
□預備鈴(鐘)聲響前,提早5分鐘進入試場準備
1.入場時間 □同意 □不同意
□正常入場時間
□檯燈(相當於60 W燈泡亮度)
2.考區提供 □可調桌面高度之桌子:□高度70 cm以下□高度78 cm以上
輔具 □寛度加大的桌子:寛度須達□90 cm □150cm □同意 □不同意
□其他:
□檯燈 □輪椅 □柺杖 □放大鏡 □助聽器
3.自備輔具 □同意 □不同意
□助行器 □醫療器具 □其他:
4.其 他 □同意 □不同意
申請理由
應考人親自簽名: (無法親自簽名者由代理人代簽並請註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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