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學刊_N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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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
身心障礙報考人應考服務要點
95.10.0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試務行政組會議修正通過
96.10.26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試務行政組會議修正通過
99.11.08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試務行政組會議修正通過
101.11.08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試務行政組會議修正通過
102.10.0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試務行政組會議修正通過
105.09.29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試務行政組會議修正通過
107.11.2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試務行政組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保障身心障礙報考人考試權益,特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身心障礙報
考人應考服務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提供服務對象如下: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視聽障礙報考人。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肢體障礙報考人。
(三)領有其他障別之身心障礙手冊,因障礙原因影響其應考之報考人。
三、符合前條各項之一規定之報考人,報名時,除應依照簡章之規定辦理各項報名及繳費事宜外,並
須繳附「特殊應考服務申請表(須浮貼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印本)」,以作為審查之依
據。
四、身心障礙報考人得視其需要,由下列應考服務項目中,申請一或多種方式:
(一)預備鈴(鐘)聲響前,提早 5 分鐘進入試場準備。
(二)各科應考時間延長 20 分鐘。
(三)提供點字試題本或放大字型之試題本。
(四)以原答案卡放大為 A4 紙之影印本或空白答案紙作答選擇題,或以點字機作答。
(五)協助應考人閱讀或記錄答案之輔具。
(六)安排應考人於 1 樓考場應考或有電梯可達或安排個別試場。
(七)其他障礙所需之特別服務。
五、身心障礙報考人若申請延長考試時間、使用點字機、盲用電腦、以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須
另附繳「申請特殊應考服務診斷證明書」或報名日期前一年內「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
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書」(考選部),前述之診斷證明書須至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學中心、區域
醫院、教學醫院或地區醫院相關之醫療科別,檢查影響報考人考試之各項閱讀、書寫及移動之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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